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科研、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科学界定和积极推广非主要农作物优良新品种,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维护品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种子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国家《种子法》和我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已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粮食、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 在重庆市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负责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鉴定工作。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主任由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任,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品审会办公室)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鉴定的受理单位。 鉴于非主要农作物种类多,分粮油、经作和蔬菜三个大类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管理、科研,教学,推广、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根据不同作物品种鉴定需要,从专家库中聘请5-7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工作。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按自愿原则进行鉴定。凡申请鉴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自行安排连续2年的多种生态条件的田间试验,每一年的试验点数不少于3个,田间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作出评价。其试验方案应在试验实施前一周报送市品审会办公室审查同意,试验完成后30日内,应当向市品审会办公室提交试验总结。在试验收获前,由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开展现场技术鉴定。 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引进)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当地大面积推广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六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鉴定,应当在安排多生态条件的品种试验前提交申请书。市品审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1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申请书内容如下: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 (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五)品种选育报告,包括选育方法、亲本组合、品种特征特性以及品种标准图片等。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七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抗性及品质检测鉴定结果以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 第八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的品种,鉴定通过。鉴定通过的品种,由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布鉴定证书并公告,编号为重庆市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第九条 鉴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市品审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提出重新鉴定。市品审会办公室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是否受理重新鉴定。 第十条 通过鉴定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缺陷,由市品审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经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撤销鉴定并停止推广,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对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的单位,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委员会撤销鉴定公告并停止推广, 申请单位三年内取消申报品种鉴定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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